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办,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经开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第15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镇江经开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监督管理,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1〕24号)、《镇江市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23〕2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区级财政安排预算、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实施、非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包括办公网络及设备类、通讯类、楼宇智能化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A类:建设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二)B类:服务类(含运维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服务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和镇(街道、园区)履职所需的信息化服务包括信息系统机房环境、网络安全、软硬件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建设与管理工作,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项目。
(三)C类:服务类(含运维类)、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涉密类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理内容。区数据部门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为目标,突出项目建设论证、竣工验收、运行评估三个环节,牵头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统筹管理:
(一)A类项目,经数据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经发局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储备库;
(二)B类项目,经数据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预算;
(三)C类项目,应向数据部门报备。
项目单位应建设首席数据官制度,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审核管理
第四条 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和有效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要求,加强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项目单位应以党委(党组)或办公会形式予以研究,首席数据官应参会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密码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重要领域网络与信息系统规划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密码应用解决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测评机构评估。
(三)严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管理和要求,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运维单位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结合自身信息化建设需求,向区数据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数据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内网给予书面审核意见。
项目申报(报备)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方案。A类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集约化建设、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B、C类项目提交实施方案,投资预算在100万(含)以上的B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部门数字化转型内容、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创新技术应用或创新场景开发等内容。
2. 《政务信息化项目论证意见表》(表式见附件1-3)。
3. 项目单位研究拟实施项目的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纪要。
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
(二)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建设用地、房屋大中修、高耗能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项目审核。区数据部门通过会商、评审等方式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符合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需求合理,目标明确;
(二)遵循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软硬件、应用软件、基础信息数据等政务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符合数据整合共享要求,原则上应与区数据共享平台对接;能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支撑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的,不再单独建设相关业务系统;
(四)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五)能够有效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
(六)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有科学、合理的网络及数据安全解决方案,有与保密等级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护和评估方案、应急预案,有建成后可有效实施的运营管理制度。
原则上不予审核或审核不予通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一)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新增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
(二)不在政务云部署的非涉密新建项目;
(三)新建或扩建非共建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基础支撑类项目;
(四)未按要求共享数据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不与区数据共享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不接入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的非涉密行政管理类、决策辅助类项目;
(五)没有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的信息系统;
(六)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未按等级保护标准要求建设,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
(七)原项目使用效率较低的运维类项目;
(八)原项目尚未完成最终验收的升级改造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验收备案。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区数据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程序包括:
1. 政务信息化项目经过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2. 政务信息化项目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规范提交全部项目相关实施资料文档;
3. 项目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的文档资料、交付产品、运行状态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项目验收,最终形成书面验收结论意见;
4. 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项目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包括:
1.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
2. 项目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备案。
项目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数据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未经验收合格并备案的,不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且不得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第八条 变更备案。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向区数据部门报告。
第九条 绩效评价备案。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 个月内,对项目建设管理绩效开展自评价,自评价报告向区数据部门备案。B类(运维类)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年度用户验收报告,投资预算规模在100万(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交专家验收报告。
第十条 清单管理。区数据部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一)项目审核通过或方案报备后即纳入清单管理。
(二)根据项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更新:
1. 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变更;
2. 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3. A类、B类(建设类)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绩效自评价报告;B类(运维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提交年度用户验收报告;
4. 项目终止建设或不再维护;
5. 数据部门开展运维类项目抽检、数据安全检查的评价情况;
6. 其他情况。
(三)区数据部门定期以适当形式与相关部门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数据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政务信息化项目(A类、B1建设类)论证意见表
2. 政务信息化项目(B2运维类)论证意见表
3. 政务信息化项目(C类)论证意见表
政务信息化项目(A类、B1建设类)论证意见表
政务信息化项目(B2运维类)论证意见表
政务信息化项目(C类)论证意见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