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办,各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镇江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江经开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强化项目监督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结合镇江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的变更;
(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四)相关未定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确定;
(五)现场签证;
(六)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
(七)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人工、材料、税费等根据政策性文件要求而产生的费用调整,不纳入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条 工程变更事项增加金额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且与工程主体可分割、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实施主体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组织发包;未达到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限额的,实施主体可按照内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级与审批
第四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同意后实施。实施主体应在变更正式提出前对涉及工程投资的增减进行科学测算,以利于分级管理;实施主体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类相关文件,规范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抄送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备案;实行集中建设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同时应抄送委托单位备案。
第五条 镇江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和特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是指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10万元(含)以下且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在合同价10%(含)以内的。
一般变更,由实施主体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行审批;非实施主体提出的变更,在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同意后,报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10万-50万元(含)的;
2.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在合同价10-20%(含)的。
较大变更,由实施主体提出,其中城建类项目工程变更报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实施;非城建类项目工程变更报牵头单位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50万-300万元(含)的;
2.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在合同价20-30%(含)的。
重大变更,由实施主体提出,其中城建类项目,先报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再联合报城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非城建类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会同实施主体报分管委领导会议研究审批。
(四)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变更
1.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300万元(不含)以上的;
2. 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减少)超合同价30%的。
特大变更,由实施主体提出,先履行重大变更程序,再由实施单位报请经开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项目实行集中建设的,较大、重大及特大变更事项,实施主体应在委托单位同意的基础上,方可报请研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单次变更,视同为单项变更。实施主体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格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严禁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本文件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批是指变更事项审批,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预算增加金额应为变更造价增加上限;具体的变更造价由实施主体或相关责任部门按照合同及相关计价规范规定予以审核。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计量核实和现场签证管理。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清单,其工程量的确认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相关计价文件以及有关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标准、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及时组织监理等单位进行计量核实,不得以签证方式代替。
签证须由实施主体(2人以上,其中1人为实施主体的分管领导)、监理工程师、承包人、跟踪审计(如有)等各方签字确认;签证须由实施主体加盖单位公章,并保留现场影像资料。
变更事项实施前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如涉及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以及特大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应先行报送牵头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上会决策,其中城建类项目,统一由城乡建设局扎口预审;已经实施完成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事项,一律不得后补,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工程变更中涉及重大的施工措施、设计方案等调整的,实施主体在报审前应邀请相关部门对相关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操作的内部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制度等,并作为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的附件约定;同时还应将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内容列入其中,明确相关单位在工程变更中的责、权、利,做到程序明确、职责清晰。
实施主体在提请工程变更审批前,应当由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实施主体报批工程变更时,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概算;否则,应先按规定履行项目概算调整手续后,再行报批工程变更。概算调整手续完成前,工程应暂缓实施,对合同总工期影响较大,可调整相应工期。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计。凡工程变更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合规性手续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审计,并有权责令实施主体负责整改。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报批的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和特大变更时,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价款的增减、工期调整等
4. 有必要的,应提供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
5. 有必要的,应提供工程相关设计图纸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
第三章 违规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责任。实施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时,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和参与工程变更所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由于项目实施主体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严肃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实行集中建设的,为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经开区党政办公室商经开区城乡建设局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镇江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