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办,经开区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已经管委会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
安全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一)指南目的
本指南旨在规范餐饮行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采购、卸车、储存、管道线路、灶具使用、日常管理及应急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为餐饮单位、供货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系统性安全工作指导。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其他餐饮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民宿等)以及醇基液体燃料的供货单位。
(三)定义说明
本指南所称醇基液体燃料,是以甲醇、乙醇等醇类物质为主体配置而成、闪点大于60℃的液体燃料。
闪点小于等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不得作为民用燃料储存和使用,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规及江苏省相关法规要求。
(四)基本安全原则
1. 供货单位不得为不具备安全条件(安全条件要求详见附件第三、五、六条)的用户安装储存装置及管线,不得向其出售醇基液体燃料。
2. 使用单位严禁混用燃料,不得在同一空间内使用或储存醇基燃料与其他燃气、燃料。
3. 倒闭、关停单位剩余的醇基液体燃料应交由供货单位妥善处置。
二、采购安全
(一)资质审核要点
1. 使用单位应向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单位采购,索要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证明书》等文件。
2. 使用单位只能采购闪点大于60℃的醇基液体燃料,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醇基液体燃料不得购买、储存和使用。
(二)台账管理要求
使用单位应建立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采购时间、数量、供货单位等信息,台账保存期不少于3年,确保可追溯。
三、卸车安全
(一)使用槽车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要求
1. 卸车准备工作
(1)设置作业区、静电释放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周边张贴“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作业区及周边30米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作业。
(2)供货单位应安排2人卸车,其中1人负责操作、1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员应具备作业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使用单位应安排1人配合卸车。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进入作业区人员需穿着防静电服装,车辆安装阻火器,卸车前发动机熄火,现场配备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
2. 卸车作业规范
(1)卸车时关闭储存容器与灶具间的连接管道阀门,厨房禁止明火作业。
(2)作业时所有卸车人员不得离岗,监护人员应全程监护,使用单位配合人员应密切观察储存容器液位变化,发现异常立即通知操作人员停泵并关闭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3)遇大风、雷暴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卸车作业。
3. 卸车收尾工作
卸车完成后关闭卸车阀,静置5分钟以上,拆下接头放入接装桶,清理作业现场。
(二)使用常压钢瓶运输醇基液体燃料的卸车要求
1. 运输车不得装载除常压钢瓶、作业工具和灭火器材以外的人员和货物,装载量应符合核定装载量,严禁超载。
2. 运输常压钢瓶时,应采取单层竖放并固定,不得倒放、叠放或悬挂在车厢外侧。
3. 卸车作业时,应在地面使用沙坑、橡胶垫、软木、轮胎或其他缓冲材料作为缓冲,轻举轻放,并在装卸作业区域配备灭火器材。
4. 常压钢瓶应竖直搬运,避免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得摔碰、滚动、拖行、抛掷。
四、储存安全
(一)储存容器技术要求
1. 材质与容量:储存容器应使用不锈钢等耐腐蚀、不易产生和积累静电的材质,壁厚不小于4毫米,总容量不大于1立方米,最大充装量不超过容积的90%。
2. 安全装置:储存容器应配置插入式液位计、温度传感器,具备高液位、高温度报警功能,顶部设置带阻火装置的通气管,底部不得设置排污口。
3. 标识与接地:储存容器应按照要求正确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确保接地系统符合安全规范。
4. 清洗:储存容器的清洗由供货单位负责。
(二)储存场所设置要求
1. 严禁在建筑物屋顶、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建筑、高层建筑内及毗邻门窗处设置储存容器。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储存容器。
2. 储存容器与灶具间不得设置中间罐,储存及使用场所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 储存容器应设置在便于日常巡检、维护检修及快速灭火应急处置的位置,并确保周边无遮挡物,消防通道和应急设施可随时启用。
4. 储存场所应配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配备灭火器材,宜设置独立的自动灭火装置。
5. 储存容器应与架空电力线、通信线、道路、安全出口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 储存容器应采取必要的防晒、防冻等措施,四周应设置防止醇基液体漫流扩散的围堰。
五、管道线路安全
1. 输送醇基液体燃料的管线、阀门等产品质量需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并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储存容器到灶具的管道应设置手动切断阀和事故切断阀,其中手动切断阀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火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报警设施应与事故切断阀连锁。
3. 输送管道应远离炉灶等明火、高温环境,不得穿越楼板和非使用房间。连接管道应布置在炉灶下方。
4. 室外管道应采取防破坏、防冻措施,与管沟、电缆沟、排水沟等交叉处采取套管防护。管道穿过墙壁时,管道和套管间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
六、灶具与燃烧器安全
1. 灶具及其配套部件应符合《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 312-1997)标准。燃烧器应符合《低功率燃油燃烧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37433-2019)的规定,可参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要求进行安装。
2. 灶具、燃烧器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和熄火保护装置,禁止采用人工点火及液面直燃式、自升压式、充气外加压式等危险供料方式。
3.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操作,禁止擅自改装设备。
七、日常使用安全
(一)环境与设备管理
1. 使用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完好、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醇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2.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储存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完好性,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损坏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供货单位派人维修,不得自行维修更换。
3. 使用单位应及时清洗油烟管道。
(二)作业安全管控
1. 使用单位营业期间禁止实施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检维修动火作业需由专业人员操作,远离燃料储存容器、管道线路、灶具等,并落实监护和防范措施。
2. 使用场所、储存场所的电气线路安装高度应高于地面至少20厘米,禁止在地面设置电气设备。
(三)培训与制度建设
1. 供货单位应协助使用单位制定醇基液体燃料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或悬挂于使用场所醒目位置。
2. 供货单位应协助使用单位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培训。
3. 供货单位在配送醇基燃料时应对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当停止供货。
4. 供货期间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与维修由供货单位安排专业人员负责。
八、应急处置
(一)应急准备工作
1. 使用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全员告知,留存好培训记录。
2. 使用单位应在储存场所及管线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禁止损坏”等警示标志,在明显和易取地点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
3. 使用单位应制定包含醇基液体燃料泄漏、中毒、火灾及人员疏散等内容的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泄漏应急处置
1. 发生醇基液体燃料泄漏时,应立即关闭储存容器出口阀门,疏散人员至距离建筑15米以外的安全区域。
2. 醇基液体燃料泄漏后,禁止操作电气设备。电话报警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进行。
(三)人员教育培训
使用单位应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需熟知醇基液体燃料危险特性、预防火灾爆炸措施、灭火器使用方法、火灾逃生路线及个体防护要求等,定期参加应急演练。
九、职责分工
(一)属地与部门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职责领域内的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引导辖区内餐饮单位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等更为安全的供能方式。
2. 经济发展局:负责使用醇基液体燃料餐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鼓励和引导餐饮企业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等更为安全的供能方式。
3. 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告知餐饮用户不得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燃料)并指导用户整改。
4. 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醇基液体燃料、储存容器、专用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 公安分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的公共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充装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为。
6. 交警大队: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醇基液体燃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7. 生态应急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的生产、经营、处置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8. 交通分局:负责对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9.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涉及醇基液体燃料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0. 经开区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主管行业的餐饮场所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鼓励引导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电。
11. 安委办、消委办:负责督导各部门业务工作,协调餐饮行业醇基液体燃料治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
12. 属地每半年应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整理报送至经开区相关职能部门。经开区各部门应对属地上报情况进行梳理研判,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执法检查,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协同监管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协作、信息共享,联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十、附则
(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过渡期安排
2025年10月10日前,使用单位需完成对不符合本指南(含附件)要求的容器、灶具、管道、阀门等设施设备的更换或改造。
(三)实施有效期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