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办,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驻区单位:
《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准入评估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第12次管委会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准入评估办法
(2025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新材料产业园区项目准入评估工作,提高项目质量,优化发展质态,推动清洁低碳园区建设,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和淘汰目录》、《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苏化治〔2021〕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规〔2023〕16号)、《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24〕9号)、《关于调整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商和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镇工信办发〔2025〕19号)等,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评估适用范围
根据项目方需求或相关规定,选址在新材料产业园内的需要进行备案审批的项目。
二、项目准入条件
(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
1. 新建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围绕以电子化学品为先导的高端精细化工产业链和以功能高分子材料为主导的化工新材料产业链,突出对高端精细化工和功能高分子材料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项目的引进,非上述领域的项目需经新材料产业园管办或经开区管委会充分研究论证后进入准入评估程序。
2. 所有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江苏省最新产业政策,外资项目须同时符合最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禁新建、扩建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化工项目。严格执行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化工产业“禁限控”目录。
3. 支持园区内企业利用存量土地进行环境治理、本质安全提升、自动化改造、节能降耗、提高产品品质、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工厂,鼓励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提升企业智能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开展现有产品工艺提升及强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项目的合资合作,鼓励企业研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
4. 鼓励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研发与成果转化中心、结算中心等,逐步完善并积极引进为产业项目配套所需的公用工程、化工物流及检测、认证、咨询、培训教育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5. 属于园区重大基础性原料类的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类的项目,经新材料产业园管办或经开区管委会充分研究论证后进入准入评估程序。
(二)符合投资贡献要求
1. 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另有文件规定的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限制(如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项目、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限制,同时需符合“四群八链”产业类别以及新材料产业园产业方向,具体由经发局负责认定;对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强链补链延链新建化工项目可不受10亿元准入门槛限制,具体由新材料产业园管办负责认定,按《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执行)。
2. 技改项目不限制投资规模,涉及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参照新建项目贡献度。
3. 与园区存量企业合资合作,有利于僵尸企业出清、存量资源盘活等,且所投资产业项目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项目,原则上新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原企业(项目),且参照新建项目贡献度。
4. 符合静脉产业园载体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等级要求的项目。
(三)符合能源消耗、年耗水量、环境影响、安全评估指标
项目能耗强度能够达到镇江市新上项目能耗强度要求,“两高”项目需进行等量(减量)替代,能效水平需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项目年耗水量5万吨以上必须有节水评估;禁止新(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作为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禁止新增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名录》所列剧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所列化学品生产项目;禁止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应急厅〔2020〕38号)的工艺技术设备;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禁止上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类的相关特种设备。
三、项目评估单位
评估会议由相关委领导牵头,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包括经发局、财政局、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生应局、资规分局、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相应职能单位。科信局邀请相关化工产业专家参加化工项目评估,其余专家由新材料产业园管办负责邀请。
四、项目准入程序
1. 类型甄别。如有需要,对是否属于化工项目的类型甄别,暂依据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文件,亿元以上项目由招商中心牵头的项目预准入评估会予以确认;亿元以下项目由科信局会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进行初步判断。
2. 咨询初评。根据项目方提供的《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入园评估申请表》(附件1)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书等资料,由科信局会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初审。
3. 准入评估。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及经开区管委会重点交办的项目,按照《镇江新区产业项目预评估实施办法(试行)》(镇新办发〔2022〕71号),由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召集,招商中心牵头召开项目综合研判会议;会议通过后新材料产业园管办将材料流转各评估单位和相关专家,其中化工建设项目由科信局将材料流转至各评估单位和相关产业专家,各评估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出具《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评估单位意见反馈表》(附件2),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根据反馈意见,报请管委会领导牵头组织各评估单位及专家召开准入评估会。评估会出具《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准入评估表》(附件3)、《新材料产业园入园化工建设项目专家论证建议表》(附件4,仅化工建设项目出具)、《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入园评估审核表》(附件5),评估完成后科信局会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牵头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抄告评估成员单位。
科信局会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初步判断可能为化工建设项目的亿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科信局将材料流转各评估单位和相关专家,各评估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出具《新材料产业园入园项目评估单位意见反馈表》(附件2),科信局会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根据反馈意见,报请管委会领导牵头组织各评估单位及专家召开准入评估会。评估会出具《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准入评估表》(附件3)、《新材料产业园入园化工建设项目专家论证建议表》(附件4)、《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入园评估审核表》(附件5),评估完成后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牵头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并抄告评估成员单位。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非化工项目由新材料产业园管办牵头组织各评估单位及专家进行评估,出具《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准入评估表》(附件3)和《镇江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入园评估审核表》(附件5),评估完成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抄告评估成员单位。
4. 准入报批。对通过准入评估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项目报批程序。准入评估仅作为项目入园和行政审批前的准备工作,不作为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未能通过准入评估的项目,根据会议具体要求进行材料补正以待下一次准入评估或直接予以否定。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镇江经开区科信局和新材料产业园管办负责解释。
2. 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