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区各有关部门、驻区单位:
根据《关于确定2023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镇民发〔202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决定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新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按下列标准调整执行:
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4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38元调整为551元;
第三年龄段(男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301元调整为308元;
第四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12元调整为524元;
第五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从每月902元调整为924元。
二、对大港、丁卯街道范围内老征地安置领取生活费人员(2001年前征地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安置人员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12元调整为524元。
原生活补助费为每月902元的人员,调整为每月924元;原生活补助费为每月847元的差额发放人员,调整为每月869元。
三、标准调整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
四、根据《镇江新区“万顷良田”项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新管发〔2012〕202号)规定,“万顷良田”置换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镇江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