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镇民规〔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经经开区管委会常务会研究同意,对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经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按下列标准调整执行:
第二年龄段(男16周岁以上至4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51元调整为575元;
第三年龄段(男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308元调整为321元;
第四年龄段(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24元调整为547元;
第五年龄段(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从每月924元调整为963元。
二、对大港、丁卯街道范围内老征地安置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2001年前征地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就业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安置人员生活补助费从每月524元调整为547元;
自由职业者生活补助费从每月924元调整为每月963元;
购买商业保险人员生活补助费从每月869元调整为每月908元。
三、根据《镇江新区“万顷良田”项目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新管发〔2012〕202号)规定,“万顷良田”置换生活保障人员生活补助费、养老金标准随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四、标准调整执行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
镇江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


